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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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打官司想让女儿改回姓名
法院判决:女儿长大了,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
本报首席记者 陈卓 通讯员 黄春丰

  夫妻离婚10多年后,女儿的姓名竟然成了双方的焦点。先是女儿告父亲,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之后是前夫告前妻,要求恢复女儿原来的姓名。
  浦江法院黄宅法庭近日审结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黄某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的请求和要求恢复女儿原姓名的请求。审理此案的法官郑智慧说,农村里的确很看重后代的姓氏,但为此诉诸法庭的,还真是不多见。

  女儿:向生父追要抚养费
  1989年,浦江岩头镇某村村民黄某与芮某登记结婚,2年后有了女儿黄白露(化名)。不过,1993年7月,两人就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女儿由芮某抚育成人,由黄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元。黄某履行了给付义务。
  第二年,芮某改嫁,黄白露与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这之后,黄某很少探望女儿。
  10多年过去了,一切似乎很平静。但2005年发生的一件事,为日后黄某和芮某对簿公堂埋下了伏笔。
  那年10月31日,黄白露与母亲芮某协商后,到黄宅派出所户籍登记机关变更姓名为芮露露(化名)。这时的芮露露已开始和母亲、继父共同生活。
  去年7月,芮露露被浙江某学校(初中中专)录取。录取的第二个月,芮露露把生父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承担她入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和生活费。
  黄某对此的态度是,要增加抚养费可以,但要女儿把名字改回来,继续姓“黄”。
  从法律上看,改名和增加抚养费是两码事。法院判决,黄某应承担芮露露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黄某一直不肯支付,后经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黄某才付了钱。

  父亲:想要回抚养权、改回女儿名
  钱是给了,可黄某心里的疙瘩并没有解开。
  今年2月,黄某把诉状递到了法院。
  黄某诉称,离婚时就约定女儿由芮某抚养成人,现在女儿在读职业技术学校,芮某和女儿的继父经济困难,已经无力抚养女儿,他要求改变女儿的抚养关系,改由他抚养。黄某还称,是芮某擅自把女儿的姓名改为芮露露,违背了黄某的意愿,改名程序违法,所以要求恢复女儿原来的姓名。
  芮某却认为,女儿一直是她在抚养,黄某原来支付的2300元抚养费是远远不够实际抚养支出的。而女儿更改姓名,是女儿自己的意愿,是经过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的。
  芮某还书面申请让女儿出庭作证。芮露露证实了芮某的话,还承认自己从懂事起就不认识生父黄某,黄某也没来看望过她。
法院:女儿有权改名
  法院认为,黄某虽按离婚调解协议给付了一定抚养费,但远不足以维持实际支出,其女儿被初中中专学校录取后,要求原告增加抚养费,承担一半教育费和生活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黄某与女儿长期没有共同生活,没有父女感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予采纳。
  《婚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院认为,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代理确定,等自然人长大,自然人有权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且变更姓名仅依自然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本案中黄白露变更姓名为芮露露时,她已满14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她有权变更,在庭上她也表态不愿意恢复原姓名;另外,黄某诉讼要求芮某恢复女儿原姓名,属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最终对黄某的请求不予采信,判决予以驳回。